作为经济社会的“毛细血管”,物流运输对商品流通、市场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我国出现了一批“互联网+物流”网络货运平台。作为运输行业新业态,解决了传统货运行业货主与车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对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,实现经济复苏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。

与此同时,由于缺乏合理监督管理约束机制等原因,网络货运行业仍存在“小、散、乱”等问题。

近年来,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,因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呈增长趋势,且类型也并不局限于常见的运输合同,还包括侵权、保险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。

货物运输途中损毁司机遭高额索赔

鑫来公司需要将一套出售的工业设备从江苏苏州运输至常州溧阳,其在某网络货运平台下单后,平台派单给孙师傅,并显示运输费用为750元。

不曾想,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侧翻后,该套工业设备毁损。在赔偿买受人工业设备的损失后,鑫来公司向货运平台索赔,但是平台回复称其与鑫来公司仅为居间关系,只负责介绍司机派单,并非运输合同主体。

无奈之下,鑫来公司将货物承运人孙师傅诉至虎丘区法院,要求支付工业设备相关赔偿5.6万元。

“货物毁了,我也知道应该赔,但是运费才750元,让我赔偿5万多,确实负担很重。”与承办法官师永义沟通时,孙师傅显得十分无奈。“听说外卖小哥都是有商业保险的,如果我们货运师傅也有保险就好了。”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下单的方式,签订运输合同关系,双方应按约履行。现原告已按约支付运输费,被告应当按约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,但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损,现原告已向案外人赔偿,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索赔。

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.6万元。

规范网络货运平台

维护运输市场秩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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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网络货运平台也纷纷兴起。相较于滴滴等客运平台而言,货运更为复杂,其不仅涉及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等问题,同时还涉及搬运加价、人货安全等复杂因素。此前,湖南女孩“货拉拉”坠亡事件就曾引发舆论热议。

事实上,早在2019年,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》用于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。但司法实践中,因网络平台货物运输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仍屡见不鲜,存在着运输费用线上线下双重交易、缺乏货运商业保险等问题。

为规范平台经济发展,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,充分发挥网络货运平台保障供应链稳定、方便群众生活的功能,虎丘区法院建议,

一、网络货运平台不能为了“管理费”“会员费”的利益盲目扩张,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,扮演好自身管理者、服务者的角色,加强对司机资质审核工作,在司机注册时对其及时变更保险等进行合理提示说明,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,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。

二、从事网络货运行业的司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,通过正规平台接单,避免运输费用私下交易,如遭遇交通事故,应及时通知货主及相关交管部门厘清责任,及时登记核定损失情况,固定损失数额。

三、相关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管职能,对于司机运用客车载货、私自拆除座位、非法营运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,对于网络平台不履行核验、登记义务,未履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