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者按

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理论性、指导性,聊城政法“教育整顿天天学”专栏更名为“理论学习微课堂”专栏,集中刊发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、党史理论知识摘编、党规党纪和党内相关纪律条例摘编,向全市政法系统党员干部、政法干警提供线上学习理论支持,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向纵深发展,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。

今日,刊发第五十一期,摘编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两则。

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一)经商办企业的;

(二)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的;

(三)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;

(四)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;

(五)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;

(六)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。

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、定向增发、兼并投资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、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,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,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的,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。——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

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——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四条